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向社会公开。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规定,主板和中小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提升了总股本的要求。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不能高于1∶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0%。净资产收益率大于10%。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年内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资产负责率不大于70%。净资产收益率大于10%。
(6)公司依法建立并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依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7)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