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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宣传提纲
发布时间:2011-01-08 13:45:13        文章来源: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福利体系,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集团公司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要求,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陕西化建》报特开辟学习专版,予以宣传,请广大职工认真阅读领会。
    一、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与退出
    (一)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
    1、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自愿参加并提交《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请书》,同时填写《牡丹卡申请表》办理牡丹卡。(牡丹卡主要用于员工通过ATM、自助终端、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随时免费查询企业年金等。该卡有效期十年。)
    (二)参加人的权利:
    1、自愿选择加入或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2、享有对本企业年金方案及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3、按规定享有对其个人账户权益的支配和处置的权利。
    (三)参加人的义务:
    1、如实向所在企业或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所需信息和资料,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能及时通知所在企业或管理机构;
    2、委托所在企业按时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
    3、委托所在企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并承担投资风险;
    4、不得违法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5、遵守企业年金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6、年金方案生效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本方案,其退休生活保障按照本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原有规定执行。
    7、员工自愿放弃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应向所在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员工自愿退出企业年金计划时应向所在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月1日前不得再申请重新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8、员工退休、出国(境)定居、自动离职、死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从次月起自动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三、资金筹集和缴费、分配办法
    (一)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渠道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二)企业缴费按本企业上年度应发工资总额(或上年度养老金缴费总额)的4%按月计提,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金额相等。缴费比例发生变化时,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三)企业缴费总额的95%用于所有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员工的缴费分配,按以下方式计入员工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计入员工个人账户金额=本企业缴费总额×95%×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本企业所有员工缴费基数之和。
    员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或是上年度养老金缴费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若该基数超过本企业所有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则以员工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作为缴费基数。
    (四)每年将企业缴费总额的5%作为企业留存基金。留存基金主要用于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等人员的奖励,以及经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特定用途。
    (五)企业年金缴费起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四、账户管理
    (一)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设置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记录员工个人缴费额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额以及对应的投资运营收益;企业账户用于记录企业留存基金和未归属权益以及对应的投资运营收益。
    (二)企业留存基金按月计入本企业的企业账户。企业缴费未归属权益和收益分配尾差在发生时计入本企业的企业账户。
    (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由账户管理人负责开立、维护和更新。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封存其个人账户。
    1、因升学、参军等原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
    4、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
    个人账户封存期间,暂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具备条件时按规定转移或领取。封存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用负担由员工个人承担。
    (五)员工具备以下情形的,其个人账户注销:
    1、员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
    2、员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
    五、基金管理
    (一)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二)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也归于基金财产。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六、 权益归属和待遇的计发、支付
    (一)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中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员工个人所有。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定确定归属员工个人比例,未归属于员工个人的部分归属于企业账户。
    1、员工退休、死亡,归属比例为100%;
    2、员工调动、升学、参军,归属比例为100%;
    3、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本单位(含集团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归属比例:
    (1)工作年限不满5年时,归属比例为0;
    (2)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6年时,归属比例为50%;
    (3)工作年限满6年不满7年时,归属比例为60%;
    (4)工作年限满7年不满8年时,归属比例为70%;
    (5)工作年限满8年不满9年时,归属比例为80%;
    (6)工作年限满9年不满10年时,归属比例为90%;
    (7)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时,归属比例为100%;
    4、员工未履行请假等手续擅自离开企业,或违反企业相关规定或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归属比例为0。
    (二)领取企业年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出国(境)定居。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领取。
    (三)企业年金根据不同情况有如下支付方式:
    1、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当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低于5万元时,须一次性领取;当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高于5万元时,可自主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等额领取,分期等额按月领取的期限可为10年或15年。分期领取期间,员工计划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2、员工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员工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员工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一次性领取。
    4、员工可以在《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请书》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员工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需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本人或所在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5、未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在退休后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保障。
    七、中止缴费处理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员工个人缴费中止:
    (一)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所在企业规章制度的,或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受处分的;
    (二)员工申请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的;
    (三)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员工满足待遇支付条件的;
    (五)企业中止缴费的。
    员工个人缴费中止时,企业同时中止向个人账户中分配企业缴费。企业或个人中止缴费后,过去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继续按照集团公司年金方案的规定进行管理运作。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集团公司依法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集团公司作为企业和参加员工的共同委托人,与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二)理事会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法人机构管理基金账户事务;委托具有企业年金托管资格的法人机构保管基金财产;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法人机构投资管理基金财产。
    (三)纪检、工会对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并接受员工的相关咨询,具体内容包括:
    1、年度企业年金缴费计划及预算;
    2、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
    3、按签订的协议对理事会编制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监察;
    4、中止缴费的条件核查;
    5、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四)企业依法解散、撤销、破产,半数以上员工不赞成实施企业年金方案,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年金方案无法继续实施时即可终止。终止程序及基金财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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