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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
发布时间:2011-01-08 13:45:14        文章来源: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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