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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3
发布时间:2011-01-08 13:45:14        文章来源: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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