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加强员工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教育广大员工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
2、实行奖惩,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工作方法做好转化工作。
3、奖励:
3.1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3.1.1 在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安全生产,节约资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1.2 在改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1.3 对施工设计、施工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施工工机具有革新,发明创造,提高效率做出显著成绩;
3.1.4 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1.5 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
3.1.6 遵守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互相协作,舍己为人事迹突出;
3.1.7 热爱集体,培养新生力量或做后进员工转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3.2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现金或物质奖励。
3.3 对员工的奖励应由群众评议,基层单位工会推荐并整理出书面材料报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后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中层以上干部报公司党委审批。
3.4 凡员工获得奖励,由公司工会建立奖励档案,人事处将奖励文件记入本人档案。
4、处分
4.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或已造成危害的,应分别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4.1.1 违犯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中间溜号、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4.1.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调动和指挥,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偷盗、赌博、耍流氓、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4.1.3 玩忽职守,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犯公司各种规章制度,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财产遭受损失;
4.1.4 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损坏丢失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
4.1.5 滥用职权,违犯政策法令,违犯财经纪律,挥霍浪费,损公肥私,贪污受贿,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2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察看期为一至二年)、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
4.3 对员工实行处罚的几项具体规定:
4.3.1 所有员工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生产班组实行班前点名制度,各机关处(科)室要按日如实填写考勤,生产班组按作业时间填写用工记录,机关工作人员迟到每次罚款50元,由本人交财务,并处罚部门领导10元。
4.3.2 员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工作,服从组织分配,对不服从分配,拒绝接受任务者,责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公司决定),如坚持错误不改,则停发生活费,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酒醉者禁止上班,按事假处理。
4.3.3 员工请假必须办理手续,对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天以上十天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十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天的,基层单位可报请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3.4 提倡精神文明,严禁打架骂人,如打人致伤后医疗费、住院费、医疗期间工资等一律由打人者承担,并给予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3.5 各类原始记录、凭证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考查的依据,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妥善保管,如有弄虚作假或丢失损坏者,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3.6 对无理纠缠,围攻领导和业务管理人员,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听劝阻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无理取闹期间停发工资)。
4.3.7 凡因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酿成质量、设备、人身事故或丢失工具、设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属一般情况的,对责任者要批评教育,给予一次性罚款;属于重大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和丢失损坏工具、设备、原材料者,要按损失程度和价值给予10—30%的经济赔偿,并视本人态度给予处分。经济赔偿由责任者直接交公司财务。
4.3.8 凡违犯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规定,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抢占公房,破坏房产设施者等,均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处罚。
4.4 受处分期间的待遇规定:
4.4.1员工停职检查时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待认识检查改正错误后,可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4.4.2 员工受记大过以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限过后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
4.4.3 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时,停发工资,上班期间改发生活费,生活费金额按供养人口的最低水平计算,但其总额必须低于原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90%。
4.5 处分审批:
4.5.1 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听取所在单位意见,征得同级工会同意,经过一定会议讨论,慎重决定。处分正式批准后,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4.5.2 各基层单位有记大过以下处分权限,处分员工后,将处分决定报公司人事处存档,记大过以上处分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所犯错误事实及材料提出意见报公司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中层以上干部由公司主管经理提名行政办公会决定。
4.5.3 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报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档案人事关系移交当地就业服务机构。
4.5.4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留用察看期间,如确有优异表现,可按原处分程序讨论批准提前中止处分,提前期不得超过原定察看期的二分之一。留用察看期满的员工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公司行政办公会研究表现好的恢复原工作,否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5.5 审批员工处分要及时,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4.5.6 对员工的处分批准后,如本人不服,可在公布处分以后十五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提出改变原处分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4.5.7 在《员工奖惩(暂行)办法》面前人人平等,鼓励员工进行监督。对滥用职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者和包庇应受处分员工的主管人员要加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